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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修订)

  第八条 申请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300万以上,固定资产200万以上。注册资本的认定,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的数额为准。固定资产的认定,应提供国家认定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评估证明;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其中档案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具有必要的设施、设备和技术支撑条件,除通用设备外,应根据所申请的业务范围,按照实际需要自行选配专用设备,并与相关单位签订技术支撑协议以满足该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工作要求;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四)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五)法定代表人通过二级资质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 ,并考试合格;
  (六)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甲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证明材料报市安全监管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由市安全监管局审核;
  (二)市安全监管局收到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预审。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三)对已受理的申请,市安全监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形成审核报告。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市安全监管局将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上报国家安监总局审批;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上报,并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乙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八条所规定的证明材料报市安全监管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由市安全监管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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