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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加强本市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加强本市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沪安监管职安〔2009〕183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7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已于2009年9月8日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申报办法》,进一步加强本市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并有序开展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职业危害申报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的重要内容。开展职业危害申报有助于引导企业掌握本企业的职业危害情况,有效做好防控工作,也有助于安全监管部门掌握辖区内职业危害的分布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工作。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各行业(系统)和市直接监察单位要充分认识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学习贯彻《申报办法》,全面推动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本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二、本市职业危害申报具体要求
  本市将于2010年1月5日起分批启动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首批职业危害申报(试点)范围为:本市存在或产生职业危害的各行业(系统)下属单位。
  首批职业危害申报截止时间为:2010年1月5日-1月31日。
  2010年3月1日起,全面开展职业危害申报,申报范围为本市存在或产生职业危害的所有用人单位。
  (一)申报内容
  根据《申报办法》的规定,申报内容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所涵盖内容为准。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资料外,用人单位无需另行提交《申报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其它相关资料。
  (二)申报流程
  用人单位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可从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网站主页http://www.chinasafety.ac.cn/进入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申报工作流程为:
  1.用人单位登陆申报系统注册;
  2.用人单位在线填写和提交《申报表》;
  3.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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