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因素调查及加强石英砂生产企业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通知
(沪安监管职安〔2009〕164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
为进一步掌握各本市各生产经营单位的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因素的分布情况,结合本市范围内开展的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日前下发的《关于加强石英砂生产企业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通知》精神,就做好调查摸底和加强石英砂生产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现状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目前对职业安全健康机构及人员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应积极会同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认真组织先行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因素以及石英砂生产企业调查摸底工作,掌握了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现状,分析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本次调查采取生产经营单位自查上报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核实相结合的方式(市直接监察单位除外)。附件1、附件2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汇总后于11月30日前报市安全监管局。附件3、附件4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填报并上报区、县安全监管局。非石英砂生产企业填报附件3即可,不需要重复填报附件4。石英砂生产企业需另行填报附件4。
二、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应尽义务,切实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或明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体系,落实职业健康主体责任,增强做好职业健康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加大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等方面的投入,加强职业危害日常检测和定期检测,履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义务,强化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
三、加强对企业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监管,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对调查摸底情况进行认真汇总、分析,根据生产经营单位规模、行业类别、危害程度等因素,研究和采取切实可行的分类监管措施。按照《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职业安全健康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将执法检查与此次调查摸底核实工作结合起来,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严重违法违规企业,要依法实施处罚。
附件:1. 区(县)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因素汇总表
2. 石英砂生产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现状调查摸底汇总表
3. 生产企业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因素调查摸底表
4. 石英砂生产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现状调查摸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