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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加强园林绿化施工管理防治扬尘污染的通知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城市绿化施工控制扬尘污染管理规定

  为了控制和降低城市绿化工程施工中扬尘污染,实现专业化施工、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承担城市绿化施工的绿化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或本市颁发认可的城市绿化工程施工资质。没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严禁从事城市绿化施工。

  二、在绿化施工过程中,要因时因地采取以下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一)在进行场地平整、换土、原土过筛等工程时,4级风以上天气停止施工。

  (二)土地整理工作结束尚未进行建植的,要适时洒水防尘或覆盖,4级风以上天气必须及时洒水防尘。

  (三)植树挖掘出的坑土,必须加以整理、拍实、覆盖。

  (四)4级风以上天气不得进行大树移植。大树移植后所形成的穴坑,必须随移随填。大树移植后的场地必须及时恢复绿化。

  (五)绿化生产垃圾,重点地区、主要干道要做到随产随清,其它地段要在24小时内清理干净,达到场光地净。

  (六)园林绿化施工场地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围挡。

  (七)绿地内市政、电信等配套工程必须在工程完工后1周内恢复绿地景观,做到场光地净,不留裸露土地。

  (八)在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及路边便道地区)进行绿化施工时,要进行必要的铺垫,做到黄土不落地。产生的弃土、垃圾等要随时清运,不得在道路旁堆放,完工后及时进行清扫。

  (九)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应当采取铺垫措施。不得带泥土上路。
  三、施工现场必须树立明显的告示牌,注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施工期限、防尘降尘要求、工程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四、本市将控制扬尘污染纳入招投标考核指标。凡公开招标的绿化工程,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绿化施工控制扬尘污染的要求。

  五、签定绿化施工协议,应当明确绿化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控制扬尘污染的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可行有效的控制扬尘实施方案,确定控制扬尘污染监督员,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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