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九年四月九日
附件:
北京市林木修剪技术规定(试行)
1、总则
1.1 目的意义
为提高森林质量,改善林分结构和景观效果,促进林木生长发育,规范林木经营管理修剪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山区生态公益林抚育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营林技术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森林和林木的修剪管理。
经济林、灌木林的修剪和造林绿化对苗木的修剪,按其有关规定执行。园林树木的修剪按绿地养护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对影响地上管线安全的林木的修剪,从其相关规定。
2、技术要求
2.1 修剪方式
本规定所指的修剪是指对造林后已经成林的林木,由于各种原因需要进行的修剪,修剪方式分为修枝、抹头和截干三种:
(1)修枝
修枝指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对主干明显的树木修剪去除部分侧枝或对主干不明显的树木修剪去除部分较细的枝条。
(2)抹头
抹头指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对主干明显的树木修剪去除树冠上部主干顶梢,但修剪去除部分的长度小于树高的1/3。
(3)截干
截干指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对主干明显的树木截去主干上部,地面上保留一定高度主干,截去部分的长度大于或等于树高的1/3。
2.2 修枝技术规定
(1)修枝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进行修枝处理:
气候干旱导致树木侧枝枯死的,冰冻雪灾、风灾导致树木侧枝折损伤亡的;
林木有害生物危害导致树木侧枝遭受危害或死亡的;
林分树木生长竞争剧烈,需要进行抚育修枝的;
高速路、国道、干线公路、铁路、河道两侧以及村镇四旁的树木,根据改善景观的要求,确需进行修枝处理的。
(2)修枝技术要求
气候原因或林木有害生物危害导致树木侧枝死亡或损伤进行修枝,原则上只修剪死亡或损伤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