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特约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现将《北京市园林绿化特约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北京市园林绿化特约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依法行政工作,加强本市园林绿化行业政风行风建设,加大社会监督力度,促进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社会服务,规范北京市园林绿化特约监督员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约监督员的条件
(一)现任全国(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政府特约工作人员。
(二)无党派人士、民主党派人士、市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各类协会等组织人员、大型企业在职干部,或其他行业特约工作人员。
(三)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作风正派,原则性强,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四) 熟悉了解园林绿化工作,对园林绿化事业关心,敢于同违反园林绿化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作斗争。
(五)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岁。
第三条 特约监督员的聘请程序
(一)请市、区(县)有关部门推荐符合聘请条件的人选。
(二)按照聘请条件从推荐人选中确定拟聘任人选。
(三)就拟聘请人选向市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四)向拟聘请人选书面征求意见,在职人员同时征求所在单位意见。
(五)领导班子对拟聘请人选情况进行研究,确定聘请人员。
(六)向聘请人员颁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特约监督员聘书和特约监督员工作证,同时向在职人员单位发送聘请函。
第四条 特约监督员的聘期为三年,换届保留人数1/2,最多可以连聘一届;每届聘请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
第五条 特约监督员在聘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特约监督员工作的,经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与市有关部门协商后,与该特约监督员解除聘请关系,并收回聘书,对于在职特约监督员要同时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