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
2004年市委、市政府作出建立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的重大决策,印发了《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的通知》(京政发〔2004〕25号),使本市山区集体生态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生态功能明显增强,实现了山区农民就业增收,推进了山区经济发展,促进了和谐社会建设。为进一步提高山区生态林管护成效,保障首都生态安全,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山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本市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作为一项长效机制予以坚持,新增集体生态林纳入管护范围。今后根据山区生态林建设和森林资源的消长变化,每两年核定一次生态林管护补偿面积和生态林管护员人数。
二、适当提高管护补偿标准,建立稳定的增长机制。从2009年7月1日开始,本市山区生态林管护员补偿标准由原来的平均每月400元提高到440元,今后每三年提高10%。新增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并纳入区县财政年度预算。
三、实行生态林管护员全员投保制度。凡选用的生态林管护员都要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作为上岗的必备条件。投保出资方式和参保形式由各区县自定。
四、合理调整生态林管护员轮岗时间。自2010年起,全市生态林管护员轮岗时间由原来的每年12月底调整为每年6月底。
五、进一步强化区县政府的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 实到位。完善区县、乡镇、村管理体系,建立村级林务员管理制度,每村要从生态林管护员中选拔1-2名专职村级林务员,专门负责本村生态林管护的管理工作;完善生态林管护员绩效考核制度,按管护成效给予表彰奖励;完善管护员培训制度,加大培训力度,实行山区生态林管护员技术等级制度,提高生态林管护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森林资源的技能。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做好督促检查、技术指导工作,推进本市山区生态林管护工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