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林采伐类型分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限额;公益林采伐类型分为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限额。其他采伐限额包括低产(效)林改造,经济林、薪炭林、疏林、四旁、散生木采伐以及因工程建设等特殊原因进行的采伐。
三、编制范围
凡采伐胸径5厘米(含5厘米)以上的林木,必须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
本市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区、革命纪念地等禁伐区禁止采伐的森林和林木,农村居民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2000年以后农民因种植结构调整自主在耕地上种植的林木不编制采伐限额。
四、编制单位
(一)国有森林和林木按以下分类编制
1.国有林场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局(林场)为单位编制。
2.市公路、铁路、园林、水务、京煤集团、清河农场等非林业系统国有林单位统一作为一个编制单位编制。
(二)集体、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区县为单位编制。
(三)其余林木以区县为单位编制。
五、有关技术参数
(一)采伐年龄。
1.公益林更新采伐年龄,按照大于《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的用材林主伐年龄1个龄级执行。其中,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年龄,树种为速生杨的16年以上,其他树种26年以上。
2.国有用材林的主伐年龄,严格按照《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的各树种主伐年龄执行。
3.非国有用材林及散生木、四旁树的主伐年龄:一般人工用材林15年以上,短轮伐期用材林10年以上,速生林8年以上。散生木、四旁树按照低于《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的用材林主伐年龄1个龄级执行。
(二)出材率。
国有林按55%综合实际出材水平测算,非国有林不测算。
(三)抚育间伐采伐林木蓄积强度,山区:15-20%,平原:20-30%。
六、合理年采伐量测算
(一)测算数据。
全部采用2009年度“二类森林资源调查”成果,并经认定后用于“十二五”期间合理年采伐量测算。
(二)测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