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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一)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三)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四)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

  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执法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组集体开展活动,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问题,统一转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于重大涉嫌违法问题或者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可以听取有关机关的汇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责成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

  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问题,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的,由受委托的人大常委会组织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负责实施。进行检查时,应当邀请上一级人大代表参加,检查的程序参照本条例执行,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委托的人大常委会。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十五日内,执法检查组应当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基本评价;

  (三)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五)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

  (六)执法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副组长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一府两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执法检查报告内容与本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内容关联的,应当将两个报告列入常委会同一次会议议题,先由有关机关报告专项工作情况,执法检查组再报告检查情况,常委会会议一并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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