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信息公告、采购项目评审、采购合同签订、采购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健全统一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增加专家数量和专业门类,探索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源共享和跨区域抽取使用的有效机制,建立和实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动态管理制度。建立全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产品信息库,对供应商信息、产品信息、价格信息、履约信息等加强管理,及时记录和公布各种违规行为。涉及保密项目采购的,要按照财政部会同国家保密部门制定的保密项目采购具体标准、范围和工作要求组织实施,防止以保密名义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工作。
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组织采购活动,规范集中采购操作行为,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在组织实施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也不得将采购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要重视和加强专业化建设,优化集中采购实施方式和内部操作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的权责明确和岗位分离。
在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活动中要适当引入竞争机制,逐步打破现有集中采购机构完全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委托业务的格局,允许采购单位在所在区域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实现集中采购的良性竞争。
三、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提高采购质量
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编入部门预算,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衔接工作,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要将采购项目全部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在审查部门预算时,要同时审查政府采购预算,对未编制或未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部门和单位,要限期整改。部门预算执行中追加安排的政府采购事项,要与追加预算文件一并下达政府采购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下达政府采购计划,各采购单位要按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没有经过政府采购程序实施的均属违规采购,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加强采购监管部门、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间的相互衔接,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财政部门要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率,整合优化采购环节,制定标准化工作程序,建立各种采购方式下的政府采购价格监测机制和采购结果社会公开披露制度,实现对采购活动及采购结果的有效监控。集中采购机构要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化操作水平,通过优化采购组织形式,科学制定价格参数和评价标准,完善评审程序,缩短采购操作时间,建立政府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联动机制,实现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最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