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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2009〕83号 2009年10月23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依法采购,实现应采尽采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预算内外资金、自筹资金等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偿还来源的借贷资金和接受社会捐赠资金,采购《河北省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要全部纳入政府采购操作程序并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要继续充实和完善政府采购目录;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在统一执行政府采购目录的基础上,将当地具有特色、适合管理的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要重点做好以下政府采购项目:当前扩大内需、调整结构政策涉及的采购;节能环保、自主创新政策涉及的采购;全省“三年大变样”、新农村建设涉及的采购;农业开发、广播电视、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交通建设等涉及民生的采购项目。

  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属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属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甲级或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设区市以上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二、完善监管和运行机制,推进管采分离

  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进一步完善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的机制。省和设区市政府采购监管与执行机构要进一步理顺各自工作职能,形成既相互监督又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县(市、区)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有效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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