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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实施意见


  (六)加大少数民族文化队伍的建设力度。建立民族地方基层文化骨干培训网络,到2015年底前对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承德、沧州市及围场、宽城等9个自治县(民族县)的基层文化骨干人员普遍轮训,不断提高基层文化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加大高等院校和各类民族文化人才培养力度,着力培养一批艺术拔尖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适应新形势下民族文化工作的需要。充分发挥各级高校和学术机构在民族文化研究和相关学科建设的作用。继续加强对承德民族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河北体育学院、衡水学院等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训练基地的建设。

  三、建立健全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相关机制

  (一)完善政策法规。加强少数民族文化法制建设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与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相关的财政支持、人才培养政策。各级各部门在制订文物保护、文化资源开发、知识产权保护、文化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少数民族文化的特殊性,增加民族文化发展的优惠政策。

  (二)加大政府投入。各级财政在安排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和宣传文化发展相关经费时,逐步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扶持民族地方公益性文化事业、保护重要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支持少数民族文化创新和精品生产,确保民族地方重点文化建设的资金需求。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少数民族文化事业专项资金。

  四、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领导

  (一)切实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高度重视少数民族文化工作,将其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深刻认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将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科学发展考核评价体系。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好实施少数民族文化发展战略规划的意见,明确政策和重点,帮助解决民族地方文化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特殊困难。

  (二)建立健全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政府统筹协调、业务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格局。建立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协调监督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形成合力,各级财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物、体育等与少数民族文化工作密切相关的部门,要在宣传、政策、财力、人力、物力等方面积极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委委员制,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在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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