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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实施意见


  (二)大力开展和普及少数民族文化活动。积极组织参加每5年一届的全省、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每4年一届的全省、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鼓励各地举办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展演和体育活动。充分发挥民族地方群艺馆、文化馆等基层文化宣传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组织作用,支持民族地方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少数民族传统节庆、文化活动。在有条件的学校开设民族语言、体育、舞蹈、传统技艺等课程,在民族地方积极开展传习民族传统技艺、普及民族文化知识等活动。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活动的报道力度,宣传民族团结教育的重大意义,推动民族文学、戏剧、音乐、舞蹈到社区、到农村、到学校,营造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挖掘和保护。结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组织开展全省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的调查登记工作,制订全省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规划。加强对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清东陵、清西陵等省内少数民族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推进国家、省、市、县级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工作。确立全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谱系,资助有代表性、有影响力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及其资料的抢救和整理。加强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出版工作。依法加强对少数民族文物的征集、保护。加大对自治县(民族县)少数民族博物馆的扶持力度。对承德市满族文物资源和沧州市回族文物资源进行摸底调查,根据文物资源情况,积极推进和筹建两个市级民族文化博物馆。做好全省少数民族传统文艺和体育项目的搜集整理工作。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结合新民居和民族工作示范村工程的建设,在全省建立15个少数民族特色村寨。

  (四)加大对少数民族文艺院团和文艺工作的扶持力度。重点扶持大厂回族自治县评剧歌舞团、邱县民族歌舞团等少数民族文艺院团。鼓励文艺单位和广大文艺工作者积极创作少数民族题材的优秀文艺作品,提升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实施精品战略,扶持原创性作品,着力打造一批具有河北民族特色的文学、戏剧、舞蹈、影视等文化艺术精品。重点支持优秀少数民族题材文艺作品参加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骏马奖”及其他国家级、省级文艺奖项的评选。

  (五)积极推进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发展。有效开发河北少数民族文化资源,努力提供文化内涵丰富、深受各民族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产品。结合旅游资源的挖掘整合,打造一批具有浓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情的集表演、竞赛、展示为一体的大型实景(舞台)节目。运用市场准入、价格调节、财税优惠等政策,引导形成具有竞争力和品牌效应的民族餐饮城、民族服饰园、民族工艺街、坝上草原骑射等民族文化产业区。重点开拓丰宁剪纸、滕氏布糊画、大厂花丝镶嵌工艺等民族传统工艺美术项目市场,推进专业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扩大民族民间工艺品、美术品的经营规模和销售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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