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负责文物商店的设立和撤销审批工作,指导、监督文物商店的购销活动。
(七)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宣传工作,拟订全省文物和博物馆有关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八)编制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的规划并推动落实,组织开展重大文物保护科技创新工程,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九)负责文物保护经费的管理,拟订全省文物利用及相关产业规划。
(十)管理、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外事有关工作,开展文物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有关工作,负责文物鉴定有关工作。
(十一)协调和指导文物保护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查职责,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违法的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
(十二)承办省政府和省文化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文物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处)。
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机关政务;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和保密、信访、政府信息公开、后勤建设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劳资等工作;负责文物对外宣传、展览、交流有关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全省文物、博物馆事业经费的管理;拟订全省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文物、博物馆信息网络建设;拟订全省文物利用及相关产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文物保护处。
协调、指导全省文物保护、考古工作和重大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工作;承担文物保护与考古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认定工作;承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重建审批;负责国有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批;承担文化遗产审核报批有关工作。
(四)博物馆处。
指导博物馆工作,承担全省博物馆管理制度规范和业务指导工作;承担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规划的拟订和推动落实工作;承办文物藏品的有关审核审批事项;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负责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三级以上文物审批;负责省级和大型博物馆建设方案审核工作;承办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