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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六)负责文物商店的设立和撤销审批工作,指导、监督文物商店的购销活动。

  (七)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宣传工作,拟订全省文物和博物馆有关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八)编制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的规划并推动落实,组织开展重大文物保护科技创新工程,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九)负责文物保护经费的管理,拟订全省文物利用及相关产业规划。

  (十)管理、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外事有关工作,开展文物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有关工作,负责文物鉴定有关工作。

  (十一)协调和指导文物保护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查职责,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违法的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

  (十二)承办省政府和省文化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文物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处)。

  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机关政务;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和保密、信访、政府信息公开、后勤建设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劳资等工作;负责文物对外宣传、展览、交流有关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全省文物、博物馆事业经费的管理;拟订全省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文物、博物馆信息网络建设;拟订全省文物利用及相关产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文物保护处。

  协调、指导全省文物保护、考古工作和重大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工作;承担文物保护与考古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认定工作;承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重建审批;负责国有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批;承担文化遗产审核报批有关工作。

  (四)博物馆处。

  指导博物馆工作,承担全省博物馆管理制度规范和业务指导工作;承担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规划的拟订和推动落实工作;承办文物藏品的有关审核审批事项;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负责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三级以上文物审批;负责省级和大型博物馆建设方案审核工作;承办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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