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2009〕8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9年9月9日
河北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文物局(副厅级),为省文化厅管理的事业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和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三)承接国家文物局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重建审批;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批;文物商店设立审批;馆藏一级文物拍摄审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拍摄审批;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节目审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一级文物审批。
(四)加强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省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文物资源调查,参与起草文物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文物保护制度和办法并负责督促检查。
(二)负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组织审核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审核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申报,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承担确定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全省文物和博物馆公共资源共享规划并推动实施,指导全省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五)负责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