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文秘、机要、保密、信访、档案、信息、宣传、督办工作;起草机关重要文件、报告;负责机关财务等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工资、社会保障、培训工作。
(三)盐政处。
拟订全省盐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全省盐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重大盐业违法案件,受理盐业行政复议;负责制盐许可证发放、监督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管理食盐批发许可证。
(四)规划发展处。
编制全省盐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食盐生产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食盐生产许可证管理;负责全省盐业统计工作;负责全省盐基建、技改项目的审批和上报;负责盐业设备、质量、标准和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五)运销供应管理处。
负责拟订全省食盐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食盐运输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编制全省工业盐平衡计划;负责全省工业盐运销管理;负责食盐加碘碘剂的计划供应和管理。
(六)财务价格处。
贯彻执行国家盐价政策并进行监督管理,对食盐价格调整提出建议;组织落实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税收法规制度,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内部审计。
(七)协调联络处(天津办事处)。
负责与天津、北京市盐业行政管理工作的协调;负责我省盐及盐制品在天津、北京市运输时与有关部门的联络、协调、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河北省盐务管理局(河北省盐业公司)机关事业编制50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2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领导职数2名)。
五、其他事项
唐山市、沧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分公司)仍为河北省盐务管理局(河北省盐业公司)的派出机构,主要职责、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不变。
六、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