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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盐务管理局(河北省盐业公司)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盐务管理局(河北省盐业公司)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2009〕7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盐务管理局(河北省盐业公司)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9年9月9日

  河北省盐务管理局(河北省盐业公司)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盐务管理局(河北省盐业公司)(副厅级),为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管理的事业机构。

  一、职责调整

  强化工业盐依法管理、监督落实食盐加碘碘剂的供应计划和管理。将指导盐学会工作交由盐业协会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盐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盐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编制全省盐业发展规划;负责制盐许可证管理,负责全省盐项目的审批上报,保护并合理开发盐资源;负责受理全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资格申请,并进行初审、汇总及上报审批。指导盐业企业优化组合和产品结构调整;拟订盐业科技发展规划。

  (三)负责盐生产、调拨和销售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食盐生产监督检查,按计划做好全省食盐经营企业的食盐供应工作;负责管理食盐生产许可证、食盐准运证;按照职责分工,管理食盐批发许可证。

  (五)负责全省工业盐管理,协调、平衡全省工业盐运销工作。

  (六)负责指导提升盐及盐制品质量,优化产品结构,适应市场需求。

  (七)对唐山市、沧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分公司)实行省市双重领导、以省为主的领导体制。

  (八)承办省政府及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盐务管理局(河北省盐业公司)设7个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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