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档案局(河北省档案馆)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2009〕7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档案局(河北省档案馆)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9年9月9日
河北省档案局(河北省档案馆)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档案局(河北省档案馆),仍为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机构,由省政府管理。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承担政府信息收集、整理和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查阅利用等职责。
(二)加强战备后库档案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制定全省档案事业发展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依法实行宏观管理与监督指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原
建设部《档案馆建设标准》和国家统一要求,编制全省各级档案馆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拟订档案工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档案行政执法和监督,并依法负责解释《
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
(三)利用档案为省委、省政府工作服务,向社会公众提供档案查阅、咨询;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任务。
(四)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及《
河北省档案接收和收集管理办法》,依法监督指导全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室)档案资源建设,负责省直机关档案系统化管理和接收;负责撤并单位的档案处置和接收工作;有计划地开展档案征集。
(五)统一管理全省档案资料对外交流和港澳台交流工作;审批携带档案出国、出境和赠与档案事项;依法管理全省档案鉴定、档案开放和目录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