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2009〕7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9年9月9日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挂河北省民防办公室牌子),为省政府直属机构,也是河北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将拆除、迁移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审批下放到设区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二)将因特殊需要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审批下放到设区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三)将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和竣工验收认可的审批和组织实施下放到设区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四)将因城市建设等特殊情况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审批下放到设区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五)将人民防空工程改造的审批下放到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六)加强人民防空系统的防灾功能,建立健全防空防灾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承担相应的防灾救灾职责任务。
(七)参与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工作,促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人民防空要求相结合。
(八)加强人民防空工作平战结合和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方面的政策研究和工作推动。
(九)加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十)协助管理各设区市人民防空部门领导干部任免。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全省人民防空(民防)工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人民防空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