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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2009〕6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9年9月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在省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作用。协助省长办理法制工作事项。

  (二)承担统筹规划省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拟订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督促指导。

  (三)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若干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审查修改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形成议案,提交省政府审议。承办省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

  (四)负责从法律角度对省政府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并负责对省会、较大的市政府规章和设区市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五)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拟订有关配套的规章、文件和答复意见。

  (六)负责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制作、发放、年检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和培训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行政罚没许可证的审核备案工作。负责《国旗制作指定企业证书》的审批工作。

  (七)依法承办行政复议案件;受省政府法人代表委托,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受省政府法人代表委托,代理由国务院审理的行政复议裁决案件;指导、监督全省的行政复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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