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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二)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协助组织管理全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工作;组织设区市统计部门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工作,承办协助管理设区市统计部门领导班子的有关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拟订有关统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统计规章制度;组织开展统计普法宣传和执法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统计巡查制度,查办统计违法案件;管理和培训统计行政执法人员;承办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工作,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

  (四)统计设计管理处。

  拟订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规划和方案;组织拟订普查计划、统计调查计划、统计制度及核算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制定省统计标准并监督执行;依法审批或备案部门、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城市住户、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调查;组织协调专业统计基础、基层业务的规范化建设,指导市、县(市)地方调查队工作。

  (五)综合统计处。

  监测预警国民经济运行,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汇总整理编辑综合性统计资料;负责城市统计年报、城镇化发展统计监测工作;组织管理软科学课题研究工作。

  (六)国民经济核算处(投入产出办公室)。

  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民营经济统计,收集、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资料;综合整理和提供财政、金融、个体、私营和混合经济税收统计数据;核算全省及各设区市地区生产总值,编制全省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实物交易部分)表、国际收支表、资产负债表和国民经济账户;开展分析研究;监督管理全省国民经济核算工作,审核、评估统计调查数据和各设区市、县(市、区)国民经济核算数据;组织指导有关统计业务基础建设工作。

  (七)农村统计处。

  组织实施农业普查和农林牧渔业、农业产值、农产品产量、县(市)和乡村社会经济基本情况、农业产业化、农村住户、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单位能源消费统计调查;承担农村社会经济运行、农村小康建设进程、农村贫困统计监测,以及农业、农村经济综合实力评价工作;搜集、整理、提供和发布农村社会经济统计调查数据;检查和评估统计调查数据质量;开展统计分析;组织指导有关统计业务基础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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