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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2009〕6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9年9月9日

  河北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统计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地区GDP核算下管一级、城镇化发展统计、文化产业统计、资源环境统计、劳动力调查、民营经济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

  (二)加强对各设区市、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职责。

  (三)加强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全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

  (二)拟订统计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全省统计改革、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地方统计调查标准、统计调查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指导全省统计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省及设区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省及设区市地区生产总值,整理、测算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全省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四)组织完成国家部署的国情国力普查及重要调查任务;研究提出重大省情省力普查和抽样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省情省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农业产值、农产品产量、农业产业化、工业、能源、社会、人口、工资、科技、消费、价格、城镇劳动力、城镇就业、建筑业、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开发、高新技术产业、省级工业园区主要经济指标、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运输邮电业、其他服务业、服务业个体户、对外经济和旅游、民营经济、成品油流通、城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县(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乡村社会经济、资源环境、境外来中国大陆工作专家、服务业财务、规模以下工业抽样、企业(集团)、城镇和农村住户、经济社会重点问题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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