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地质勘查处。
组织全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负责对外合作勘查项目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十)矿产开发管理处。
承担全省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矿业权市场;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
(十一)矿产资源储量处。
拟订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承担矿业权评估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
(十二)地质环境处(海洋环境保护处)。
编制全省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海洋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以及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组织开展全省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与评价;编制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专项环境信息;承担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承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防治工作,承担海洋生态损害索赔工作;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承担全省海洋观测、预报和评价的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海洋灾害应急预案,指导海洋防灾减灾工作,编制海洋质量与灾害公报,开展海洋调查与评价和自然灾害影响评估工作。
(十三)执法监察局。
负责对执行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全省土地、矿产资源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规定;依法组织查处土地、矿产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十四)海域管理处。
编制和实施全省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岛保护规划、海岸保护利用规划;承担海域使用项目的审核、海域使用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海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担无居民海岛开发、建设、保护与管理工作;参与海域使用金具体征收和减免的有关工作,承担海域使用和海岛使用的论证评估工作,承担海岛名称及其标志设置的有关工作。负责全省海洋战略研究和海洋经济发展研究、统计、核算工作;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海洋综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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