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及机构编制工作;按规定管理设区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各类评比表彰工作;拟订国土资源系统教育培训、人才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拟订有关政策;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
(四)规划处。
开展全省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组织编制全省及区域性国土规划,编制实施土地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矿产资源开发等综合规划,指导编制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地质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的审批、核定和备案工作;拟订土地利用、矿权出让年度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研究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政策措施;承担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工作。
(五)财务处。
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的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海洋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等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耕地保护处。
承担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承办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用地事项的审核工作。
(七)地籍管理处。
拟订全省地籍管理办法;拟订土地确权、登记、争议调处办法,调处重大或跨设区市土地权属争议;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拟订土地调查、监测、统计的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设区市、县(市)地籍工作。
(八)土地利用管理处。
承担全省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会同省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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