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2009〕5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9年9月9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挂河北省海洋局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三)将土地评估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交给行业协会。
(四)将国有企业改制除作价出资和授权经营以外的土地资产处置审批,下放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五)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督管理。
(六)加强海洋综合研究和对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
(七)按照有关规定,对设区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海洋战略研究,承担对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发布工作。
(二)承担规范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起草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制定省土地、矿产、海洋等自然资源管理技术标准、规程和办法等。指导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管理省海洋监察队伍,依法实施巡航监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