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2009〕5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9年9月9日
河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司法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指导管理全省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二)增加指导、监督全省司法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职责。
(三)增加指导和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管理和指导全省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指导和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
(六)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拟订或参与拟订有关司法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管理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负责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全省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司法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五)拟订全省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各地、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河北省律师协会、河北省公证员协会。
(七)监督管理全省的法律援助工作。
(八)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员协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