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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七)救灾处(河北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

  拟订全省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全省救灾工作;组织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全省灾情;承办中央和省级救灾款物分配和监管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拟订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办法;承办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救灾捐赠和大中城市经常性救灾捐赠工作;承办国内外对本省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使用工作;拟订减灾规划;承担河北省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社会救助处。

  拟订社会救助工作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承担中央和省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全省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负责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省社会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承担河北省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河北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九)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提出全省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拟订全省社区建设政策;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干部培训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动村(居)民自治、村(居)务公开;负责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及服务管理工作;承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干部的表彰工作;承担河北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小组、河北省村“两委”换届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区划地名处。

  拟订全省行政区划、地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调查论证、审核报批有关工作;负责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县、乡两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有关仲裁工作;承办重要自然、人文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申报、审批有关工作;负责全省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负责全省地名规范、地名规划、地名标志设置和数字地名建设工作;负责全省行政区划和标准地名的书图资料编辑和审定工作。

  (十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慈善事业促进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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