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2009〕5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9年9月9日

  河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民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增加和强化以下职责:涉外民间组织管理和执法监察;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农村社区建设;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统筹城乡社会救助。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指导和监督设区市、县(市、区)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拟订全省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组织、指导全省拥军优属活动;负责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

  (四)拟订全省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及伤病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扶持就业政策;负责驻冀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和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工作;负责全省转业士官的集中接收工作;指导全省军供站(供水站)、军人接待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五)负责军队移交本省各级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