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政策法规处(外事处、监督检查处)。

  起草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措施;承担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指导、协调民族宗教行政执法和矛盾排查;研究民族宗教领域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并参与有关问题的处置;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维护宗教和谐的工作建议;负责指导和协调维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管理工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承办自治地方庆典的有关事宜;负责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培训;负责组织和指导处理涉外及涉港澳台民族、宗教方面的问题;办理出访来访人员审批手续;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四)经济发展处。

  参与拟订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划,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有关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问题;负责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统计和分析;承担参与协调民族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负责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和扶贫有关工作。

  (五)文化教育科技处。

  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教育、艺术、卫生、体育、语言文字、科技发展、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群众性少数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组织或承办全省少数民族文艺调演和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扶持、援助民族教育有关工作;参与做好大中专院校和继续教育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工作;承办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及翻译的有关工作;负责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有关工作,参与民族文物保护有关工作;负责推进民族地区科技发展有关工作。

  (六)宗教一处。

  负责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提出政策建议;指导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界人士;指导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事务进行管理。

  (七)宗教二处。

  负责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指导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天主教、基督教事务进行管理。

  (八)宗教三处。

  指导、协调、监督宗教界依法开展公益、慈善事业;综合分析宗教团体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社会资源和动员力量;拟订鼓励宗教界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的办法、措施;承办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和民间信仰方面的事宜;承办综合性宗教事宜;对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指导、推动宗教界反对邪教工作;管理省属宗教院校,协助做好国家宗教院校有关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