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件,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
(七)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八)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协调民族地方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等有关工作。
(九)负责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有关工作。
(十)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宗教领域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有关工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对外宣传工作。
(十一)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二)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十三)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指导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管理省属宗教院校,协助做好国家宗教院校有关工作;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宜。
(十四)负责引导、促进宗教团体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的活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五)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宗教界依法开展公益、慈善事业。
(十六)负责指导设区市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十七)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和督办;负责机关文电、宣传、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访等工作;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直属单位和宗教团体的财务监督;负责机关后勤保障。
(二)人事处。
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参与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宗教界上层人士政治安排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及人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