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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2009〕5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9年9月4日

  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宗教事务行政审批职责。

  (三)增加协调、引导宗教界公益、慈善事业的职责。

  (四)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民族宗教政策和少数民族、民族地方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职责;加强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民族宗教政策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有关领域落实民族宗教政策,促进民族宗教工作开展。

  (三)负责起草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定,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协调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

  (五)负责协调、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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