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听取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监督情况介绍。
(2)听取主管部门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3)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以及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设施等情况全面核查,并做出评价。
(4)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做出评价。
(5)研究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总结建设经验。
(6)起草、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竣工验收鉴定书的主要内容详见附件。
竣工验收会议通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由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以正式文件形式印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四、其他要求
加强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和竣工验收管理是投资建设领域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各市县和部门以及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切实根据本《意见》要求,规范投资行为,自觉维护建设程序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省发展改革委将建立项目建设诚信档案,并对项目建设是否规范、是否调整概算、是否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等信息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进行公布。
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有关部委对本行业项目概算和竣工验收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建设项目的概算和竣工验收管理,可参照本《意见》之规定执行。
附 件:
竣工验收鉴定书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概况: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准机关及文号,批准的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建设管理情况,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开工日期,项目完成情况,投入试生产日期等。
二、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评定意见。根据有关质量监督单位实测实查的情况及结论和验收会议现场验收的情况,分别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和技术水平作出评定结论。
三、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节能、抗震、档案等验收结论。根据上述业务主管部门专项检查、专项验收的情况及会议意见作出结论。
四、试生产或使用考核结论。根据试生产或使用的考核资料和验收会议现场验收情况,对项目能否按照批准的生产规模正常使用作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