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竣工图。
2.工程竣工决算报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和审计。
3.按照有关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逐项进行系统整理,列出交付使用资产清单;对于需要核销的项目,要办理核销手续。
4.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评定。
5.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土地使用及工程档案、节能、抗震等按照规定办理确认手续;对确认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部分,要明确需完善的具体内容和时限,在竣工验收前向各相关行政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6.重点编制以下报告: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试运行(试生产)情况的报告;初验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四)竣工验收程序。
竣工验收程序分为初步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
1.初步验收。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管理运行等单位参加。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当地行业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在初步验收时对工程施工与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评定。初步验收结束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须总结、形成初步验收工作报告,并将工程质量评定结果报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初步验收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2.专项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向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档案管理、节能、抗震等部门申请专项验收,并在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
(1)环境保护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三同时”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环境保护验收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消防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消防设施安全可靠、落实各项消防措施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消防验收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3)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三同时”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安全生产、劳动保护验收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