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由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造成投资需求超过原批复概算的,原则上不予调整,并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对设计单位失职进行调查,情节严重的通报全省,此后一年内不得参与预算内项目设计招标。对于超概算严重、性质恶劣的,发展改革部门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追究项目单位的法律责任。
三、全面加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一)竣工验收的依据。
1.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包括概算调整)及其批复文件,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各种文件;
2.规划、土地、环保、消防、节能等批复或审核文件;
3.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4.现行工程技术规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二)竣工验收的条件。
总体要求:项目规模、土地使用、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和结构形式、技术装备、技术标准、环境保护设施、安全消防、节能、抗震等与各种批准文件内容和合同文本相一致。
1.已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2.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完成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
3.勘察、设计和施工质量已通过核验,并经质量监督部门登记备案。
4.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节能、抗震等按国家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专项验收规定。
5.建设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
6.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投产,也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建设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
(三)竣工验收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