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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七)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级政府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负责审计由省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全省扶贫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拨付、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业务。

  (八)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政府投资和以省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由国家直接投资、融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组织对审计署授权的建设项目和施工企业的审计监督;组织对国有施工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计监督;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

  (九)金融审计处。

  承担由国家审计署统一组织开展的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国有保险公司及国家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分支机构资产、负债的损益情况的审计;负责对省属地方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的审计;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金融审计业务。

  (十)企业审计处。

  负责直接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并组织对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审计;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企业审计业务。

  (十一)社会保障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级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组织审计由省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社会保障审计业务。

  (十二)外资运用审计处。

  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向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提供援款、贷款项目审计公证报告;组织开展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合资、合作企业和境外企业的审计;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外资运用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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