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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2009〕5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9年9月4日

  河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商务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直接办理与企业有关的评比及品牌评定活动、编报并执行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对引进技术的再出口进行监督的职责。

  (三)将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职责交给各设区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将贸易投资促进、援外项目招标、主办的相关会展活动等具体组织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原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贯彻执行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入河北省商务厅。

  (五)加强内贸工作,推动内外贸融合,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六)加强经贸合作,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维护公平的对外贸易秩序,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良好服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拟订全省相应的发展规划以及规定、办法和措施。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并提出建议。

  (二)拟订全省国内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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