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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组织编写、审定基础教育阶段的地方教材,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指导全省的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五)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拟订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负责中等职业教育的地方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

  (六)指导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承担深化直属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责任。拟订高等教育教学基本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高等学校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统筹指导各类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组织指导高等教育评估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负责统计全省教育经费投入情况。

  (八)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九)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党建、思想政治、宣传统战和维护稳定以及德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负责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高等学校校级干部的考察、任免等事宜,指导和监督省属高等学校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和校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十)主管全省教师工作,组织实施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和省属中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参与拟订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大中专院校开展学生就业创业工作。

  (十二)规划、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协调、指导高等学校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及承担国家和省科技重大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平台的发展建设,指导教育信息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拟订出国留学、来冀留学、中外合作办学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政策,规划、指导全省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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