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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因地制宜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康复工作;普通幼儿园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轻度残疾儿童入园学习。各级教育、民政、卫生部门和残联要在有条件的地区举办康复训练机构,开展0至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采取经费支持等措施,扶持发展民办学前特殊教育机构。

  (五)采取多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各地要将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纳入当地扫盲工作整体规划,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管理,残疾人教育机构、残疾人所在单位要积极开展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工作,使残疾青壮年文盲率显著下降。

  二、建立健全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免除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寄宿生发放生活补助费,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各地应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结合本地实际,支持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工作。

  (二)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到2010年底,各县(市)要建设一所特殊教育学校,保证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都能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大力改善学校办学条件。认真组织实施国家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维护民办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落实中、高等院校残疾学生资助政策。普通高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残疾学生、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部)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对中、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以上毕业证书的残疾学生给予资助,资助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各设区市可适当提高资助标准。

  (四)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投入。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0至15倍,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需求。省财政继续安排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资金,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经费并不断增加补助数额。各地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包括社会成年残疾人在内的各种职业教育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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