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2009〕4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编委办、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8月31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编委办、省残联)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特殊教育体系
(一)进一步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十一五”末,全省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城市市区和经济发达地区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9%以上。农村地区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0%以上。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问题,切实保障儿童福利机构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二)积极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和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各设区市特殊教育学校要举办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办好符合残疾人就业需求的专业;普通高中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要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积极开展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培训,3年内全省培训残疾人10万名。
(三)加快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普通高校要积极开设适合残疾人教育的专业,逐步扩大招生规模;要依据国家政策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符合标准的残疾学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各地要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提供更多方便,努力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