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取得进展
(一)在国家制定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招标形成的统一采购价格、配送费用及药品加成政策,确定省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省物价局负责)
(二)成立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建立河北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实施全省统一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省卫生厅、省编委办、省财政厅负责)
(三)在落实财政补助的同时,石家庄、唐山、秦皇岛、邯郸、保定市辖区政府举办的5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设区市所辖的县(市)3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对中标的基本药品进行监督抽检。制定基本药物配送企业配置标准。(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负责)
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支持57个县级医院(含中医院)、234个中心乡镇卫生院和60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一)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启动实施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负责)
(二)在岗培训乡镇卫生人员7848人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3961人次。(省卫生厅负责)
(三)组织安排39所以三级医院为主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117所县级医院,组织安排二级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建立起长期对口协作关系。(省卫生厅负责)
(四)启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工作。(省卫生厅负责)
六、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一)完善政府举办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补偿机制。对政府办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由当地政府在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业务经费的基础上给予补助。补助政策与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政策衔接一致。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同步实施)。积极探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等补助方式。(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编委办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