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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河北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工作的通知

  (三)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医保制度。衡水、邢台市下半年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参保率达到50%以上,其他先行试点市达到80%以上。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达到90%。(省卫生厅负责)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一)全面落实政府对新农合人均80元的补助,城镇居民医保人均补助80元以上。(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分别提高到9万元和6万元以上。2010年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全省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三)全省50%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比2008年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四)各统筹地区可以从门诊多发病、慢性病或大病做起,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工作。门诊统筹可以单独设立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具体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确定。巩固完善全省55个新农合门诊统筹试点县(市、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五)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秦皇岛、唐山、承德、廊坊市开展市级统筹试点,统一基本医保政策,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制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六)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大救助力度,资助城乡所有低保对象、五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河北保监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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