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

  (五)明确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用于安置城中村原村民的住宅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村民自愿申请以出让方式取得安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可以按政府确认评估地价的40%缴纳。其他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土地,依法公开出让。政府所得出让收益除刚性支出外,主要用于拆迁补偿安置,原村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工程,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各级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批准减征、免征、缓征属于本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着力解决城中村改造的相关问题

  (一)推进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革。在制定和完善集体资产处置方案的基础上,加快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革,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确保现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集体所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并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对集体经济要进行股份制改造,组建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或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改制后的经济组织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荣誉称号,承继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及其他承包租赁合同、档案资料,沿用原有的自营进出口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及资质。

  (二)加快城中村撤村建居步伐。城中村拆迁改建后,原村民委员会要依法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一村改一居,也可打破原村界限按照社区居民范围设立居民委员会。“村改居”后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经费、工作人员工资、生活补贴等费用按当地居委会标准执行,由设区市、区两级财政解决并列入本级预算。设区市、区两级财政分担比例,由各设区市确定。从机关、事业单位选派和大型企事业单位派驻的社区工作人员,其工资、福利待遇开支渠道不变。

  (三)健全城中村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城中村原村民已实现就业并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方式、渠道不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现已达到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的,向前补缴满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年龄但不足15年的,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年龄满15年的差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逐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年龄超过15年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满15年及以上,达到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年龄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当地政府负担不应低于12%。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