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高标准改造。做到高标准规划、高标准设计、高标准施工,把城中村改造成人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土地利用集约的城市建成区。
二、完善城中村改造的政策措施
(一)改进城中村改造方式。积极推行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城中村改造方式。各地统一由政府组织城中村房屋拆迁,对原村民进行补偿安置,拆迁后的城中村土地要全部收储。前期资金一般由政府组建的城建投资公司、地产集团投入,也可以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投入。收储后的土地,由政府根据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和城市规划集约投放、净地出让,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办法,优先选择优质的开发企业和战略投资者进行开发建设。按照规划不应建设和一时不能建设的要做“留白”处理。
(二)加强城中村改造的规划指导。城中村改造规划要与城市结构调整、布局优化、功能完善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空间环境设施,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和开发建设总量。抓紧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城中村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进行合理安排,明确地块的主要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全面开放规划设计市场,引入一流的规划设计机构从事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高标准搞好城中村改造,做到先规划、后建设。
(三)完善城中村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各级政府可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统一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进一步完善城中村拆迁工作的组织形式,推行拆前听证,扩大城中村原村民在拆迁改造中的知情权,依法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本着先安置、后拆迁的思路,鼓励货币补偿和异地实物安置,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回迁安置。拆迁补偿标准要符合城中村改造的实际情况,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相协调,并与当地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简化城中村集体用地征收和转用审批手续。将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除地块坐标材料需报省国土资源厅转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外,其他用地报批材料一律交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进行实质性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市、县(市)政府按照规定报批,不需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受指标限制。城中村剩余集体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依法转用、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并对原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依法给予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