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2009〕4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8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城中村是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村庄,在解决失地农民保障、承接进城务工人员和保留传统文化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城中村人居环境差、基础设施不配套、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城市管理薄弱,已成为影响城市发展的重要因素。按照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要求,各地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在改造过程中,有的城市片面注重空间形态改造,没有同步实现社会形态的转变;有的城市拆迁补偿标准把握不合理,土地开发强度过大,规划设计水平不高。为解决当前城中村改造中存在的问题,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城市建设上水平、出品位,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城中村改造的工作目标及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现代化城市建设理念推进城中村改造。完善城中村改造政策措施,确保在2010年底前各设区市建成区(2008年初)范围内80%的城中村完成房屋拆迁、村民安置任务,已拆迁的城中村土地全部实现收储。健全城中村改造工作机制,逐步实现建成区扩大的同时完成城中村空间形态改造和社会形态的转变,促进城市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坚持以人为本。把改善民生作为城中村改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解决好城中村原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就业和生活来源、社会保障、集体经济积累处置等问题,保障城中村原村民和村集体的合法权益。
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城中村改造和其他城市建设,科学制订城市规划,优化住宅、公共设施和其他开发建设布局,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和建设容量,改善居住环境,合理调整城市布局结构。
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各级政府要在拆迁安置、土地收储、规划控制、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切实发挥主导作用,统筹协调土地性质转为国有、村民转为城镇居民、村委会转为居委会、集体经济资产转为规范的公司制运营等,在综合调控下采用市场化运作的办法,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参与城中村改造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