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结束,由应急领导小组决定解除救灾款物应急审计措施,宣布救灾款物应急审计工作结束,恢复常态性的审计监督工作。
7.2 监督检查
省、市 (州)、县(市、区)审计机关要定期向上级审计机关报送救灾款物应急审计的进展情况,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对救灾款物应急审计情况的监督检查。
7.3 总结评估
各级审计机关在救灾款物审计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本地区救灾款物筹集、分配、管理、使用审计情况及应急反应过程、应急措施和应急效果的综合评估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
8 应急审计保障
8.1 基础设施保障
各级审计机关应建立自身面临重特大自然灾害自救与应急审计工作必需的基础设施保障体系,搞好通讯、电脑、交通工具等应急设备的配置。
8.2 专项经费保障
各级审计机关应急审计所需的专项经费,应上报同级政府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9 宣传和培训
各级审计机关应通过各种方式宣传审计应急工作,并将审计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纳入审计干部培训内容,在各级审计机关举办的领导干部和业务干部培训班中开设应急审计专题,提高审计人员的审计应急意识和能力。
10 责任与奖惩
对救灾款物应急审计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应急审计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违反审计纪律,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有权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附则
11.1 预案管理与更新
11.1.1 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变化,由省审计厅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11.1.2 各市 (州)、县(市、区)审计机关可根据本预案,组织制定相应的预案或实施细则,并报同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