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监督检查组。由厅监察室和法制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应急领导小组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审计纪律执行情况及审计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应急审计响应
3.1 省级应急审计预案的启动
发生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的自然灾害,在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后,由省厅应急审计领导小组决定启动省级应急审计预案,并报省政府和审计署备案。
3.2 市(州)、县(市、区)应急审计响应
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及受重特大自然灾害影响地区的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部署或上级审计机关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启动本级应急审计预案。
4 应急审计范围、内容与方式
4.1 应急审计范围
包括筹集、分配、拨付、管理与使用中央、地方各级财政投入及国内外捐赠的救灾款物的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委、民政、交通、建设、卫生、教育、农业、林业、水利、人民团体等职能部门、单位和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各类社会团体。
4.2 应急审计内容
主要包括:摸清情况,全面掌握各级财政专项拨款和国内外捐赠款物的实际到位情况;核查收支,逐级检查国家救助政策执行及救灾款物收入、支出、管理、分配、使用是否合规、合理、有效;查处问题,重点检查救灾款物是否及时拨付到位,是否存在滞拨滞留、转移隐瞒,随意分配、优亲厚友,损失浪费、弄虚作假,截留克扣、挤占挪用和贪污私分等违纪违规问题,一经发现即依法严肃处理;促进规范,着重关注相关部门建立、落实救灾款物管理制度的情况,帮助其健全、完善严格监管的长效机制。
4.3 应急审计方式
坚持边审计促进边整改、边规范、边提高的原则,改变“事后审计”的常规监督方法,采取提前介入、即时监督与全程跟进、跟踪监督相结合的应急审计方式,力求救灾款物管理使用不出问题、少出问题,确保不出大问题,给党和国家、社会各界、人民群众交一个明白账、放心账。
提前介入,即时监督。各级审计机关启动本级审计应急预案后,属于发生特别重大的自然灾害而启动I级响应的,或发生范围较大的重大自然灾害而启动Ⅱ级响应的,审计机关应立即派出审计人员进驻同级民政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接收、发放救灾款物较多的单位,参与服务,摸清情况,实施现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