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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的通知


  附件:
《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编制说明

  一、《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的制定背景和意义

  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把加快发展服务业作为一项重大而长期的战略任务,做出了拓展生产性服务业的重大决策。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的客观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及刘淇书记在北京市2007年上半年经济形势分析会上提出的“重点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指示精神,不断完善北京市服务业统计体系,准确获取生产性服务业统计数据,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组织了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的研究工作,制定了《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

  生产性服务主要是指市场化的中间投入服务。生产性服务业的概念虽然早已在国内外得到广泛的应用,但对其基本内涵的理解特别是外延的界定仍存在一些分歧,国家有关部门也未颁布统一的标准。本分类标准从服务的不同功能入手,以投入产出表作为重要数据支撑,注重科学性和数据的可获取性,采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将服务业所有行业按大类逐一进行划分,从而界定出生产性服务业的范围,进一步完善了服务业分类方法,为开展生产性服务业统计监测与评价提供了分类依据。

  二、《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的制定方法

  (一)对服务业进行系统分类

  本分类标准广泛参考了国内外关于服务业分类的理论成果,综合考虑国内及北京市的具体情况,按照服务活动的主要功能属性,对整个服务业做出系统、明确的划分,将服务业划分为生产性服务业、消费性服务业和公共服务业三大类。

  如此划分,首先是考虑服务产品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之分,非营利性服务产品对应公共服务产品,营利性服务产品又可分为资本品和消费品,分别对应生产性服务和消费性服务。另外,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服务业发展规划关于生产性服务业和消费性服务业的描述,也体现了服务业“三分法”的分类。

  (二)以国标行业大类作为分类基础

  服务业与第三产业在范围上是一致的,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中15个行业门类、47个行业大类、180个行业中类、339个行业小类。本分类标准以行业大类作为分类基础,对服务业47个行业大类做出明确的划分。

  以行业大类为分类基础,一是考虑到与国际相关分类的衔接问题。目前,国际上生产性服务业界定多以行业门类、大类为基础,分类过细影响数据的横向可比性;二是考虑到我国国民经济核算水平和基础。如分类过细,难以获取增加值等主要指标的季度监测数据,不利于对生产性服务业进行动态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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