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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的通知

  四、分类方法

  本分类标准从服务的功能属性入手,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行业大类为基础,以中间需求率作为鉴别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依据,采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服务业47个行业大类逐一进行认定,从而界定出生产性服务业的范围。部分行业大类内部生产性服务与消费性服务分界清晰,并且有数据来源,进一步细分到行业小类。

  某一产业产品的中间需求率是指国民经济对该产业产品的中间需求量与总需求量(中间需求量+最终需求量)之比,中间需求率实际反映了该产业产品作为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比例,其数值越高,表明该产业提供的生产资料越多。

  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

大类

中类

小类

行  业  名  称

 

 

 

一、流通服务

51

 

 

铁路运输业

 

512

5120

 铁路货物运输

 

513

 

 铁路运输辅助活动

 

 

5132

  货运火车站

 

 

5139

  其他铁路运输辅助活动

52

 

 

道路运输业

 

522

5220

 道路货物运输

 

523

 

 道路运输辅助活动

 

 

5239

  其他道路运输辅助活动

54

 

 

水上运输业

 

542

 

 水上货物运输

 

 

5421

  远洋货物运输

 

 

5422

  沿海货物运输

 

 

5423

  内河货物运输

 

543

 

 水上运输辅助活动

 

 

5432

  货运港口

 

 

5439

  其他水上运输辅助活动

55

 

 

航空运输业

 

551

 

 航空客货运输

 

 

5512

  航空货物运输

 

552

5520

 通用航空服务

 

553

 

 航空运输辅助活动

 

 

5539

  其他航空运输辅助活动

56

 

 

管道运输业

 

560

5600

 管道运输业

57

 

 

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571

5710

 装卸搬运

 

572

5720

 运输代理服务

58

 

 

仓储业

59

 

 

邮政业

63

 

 

批发业

 

 

 

二、信息服务

60

 

 

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61

 

 

计算机服务业

62

 

 

软件业

 

 

 

三、金融服务

68

 

 

银行业

69

 

 

证券业

70

 

 

保险业

71

 

 

其他金融活动

 

 

 

四、商务服务

73

 

 

租赁业

74

 

 

商务服务业

 

 

 

五、科技服务

75

 

 

研究与试验发展

76

 

 

专业技术服务业

77

 

 

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

78

 

 

地质勘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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