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的通知
(京统发〔2009〕11号)
市局、总队所属各单位,各区县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调查队: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要求,为规范地开展生产性服务业统计监测和评价工作,在广泛征求国家统计局、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北京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
一、目的和作用
(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十一五”规划目标要求,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开展科学、系统、可行的生产性服务业统计,特制定本分类标准。
(二)本分类标准为制定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政策提供了参考与借鉴,为开展生产性服务业相关研究和监测与评价提供科学、统一的分类依据。
二、行业范围
本分类标准涉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与零售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等6个行业门类、22个行业大类,共包括148个行业小类,根据业务活动特点将生产性服务业划分为流通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商务服务、科技服务五大类别。
三、分类原则
(一)以生产性服务业基本定义为依据
根据国内外有关理论,生产性服务业一般指以市场化的中间投入服务为主导的行业,生产性服务业具有经营性和可贸易性的特点,不仅为制造业提供中间投入服务,也为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提供中间投入服务。
(二)以国家和北京市服务业发展规划为指导
本分类标准参考了我国“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服务业发展规划的有关提法,力求与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指导性文件保持一致,与先行发布的相关产业分类标准保持衔接。
(三)注重数据的可获取性
本分类标准结合统计调查工作实际和国民经济核算基础,注重统计数据的可获取性,以保证定期取得全面反映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规模、结构和效益等状况的统计数据,及时掌握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