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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开展北京市统计系统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通知

  2.负责人中年龄均超过35周岁;
  3.集体成员一次性变动比例高于50%。
  (五)凡青年文明号集体或其成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况者,由原命名单位撤销其青年文明号称号,摘除其青年文明号牌匾,并将牌匾收归命名单位:
  1.集体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2.在日常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被新闻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调查情况属实。
  (六)为确保青年文明号的严肃性,要认真维护、管理好青年文明号牌匾。对于牌匾损坏或丢失的,该青年文明号必须向青年文明号授予单位报告,并由授予单位重新发放。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在北京市统计系统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北京市统计系统青年文明号
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2:
  北京市统计系统青年文明号申报表

青年集体名称

 

集体总人数

 

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

 

35周岁以下负责人

姓名

 

职务

 

年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何年被何部门评为区(县)级青年文明号

 

申报单位主要事迹

 
 

本单位意见:

 

          主要领导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评审意见:

 

小组领导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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