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负责人中年龄均超过35周岁;
3.集体成员一次性变动比例高于50%。
(五)凡青年文明号集体或其成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况者,由原命名单位撤销其青年文明号称号,摘除其青年文明号牌匾,并将牌匾收归命名单位:
1.集体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2.在日常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被新闻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调查情况属实。
(六)为确保青年文明号的严肃性,要认真维护、管理好青年文明号牌匾。对于牌匾损坏或丢失的,该青年文明号必须向青年文明号授予单位报告,并由授予单位重新发放。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在北京市统计系统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北京市统计系统青年文明号
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2:
北京市统计系统青年文明号申报表
青年集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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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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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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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周岁以下负责人
|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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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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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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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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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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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年被何部门评为区(县)级青年文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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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主要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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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意见:
主要领导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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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评审意见:
小组领导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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